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已建成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禁燃Ⅲ类燃料组合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建生物质锅炉。天然气管网、供热管网未覆盖范围,确需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应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需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