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1.更新设备住户
以我区清洁取暖原设备安装台账为准,对电取暖设备运行使用满10年(燃气壁挂炉运行使用年限8年,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或虽未达到上述年限但经认定符合清洁取暖设备报废标准,可申请该政策。
2.新增设备住户
已完成整村改造村庄的新增住户安装清洁取暖设备,可申请该政策。
(1)申请一宅一户设备。具有合法宅基地,用于家庭成员长期居住,且不是用于出租或盈利性经营的住宅。
(2)因离婚或分家析产申请第二套设备。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并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乡镇、街道进行复审。
(二)补贴标准
参照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由农村住户市场化自行购买符合要求的清洁取暖设备,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40%进行补贴(对生态涵养区,市、区财政分别补贴30%和10%)。空气源热泵类产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0.6万元/户,其他“煤改电”设备及“煤改气”设备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0.36万元/户,其余部分由住户自筹。
对一次性支付设备资金有困难的农村住户,符合条件的可按照银行机构推出的相关金融产品,自愿向银行机构申请分期付款,各乡镇、街道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核实,测算补贴金额,区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贴息支持。
对享受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选购清洁取暖设备的,经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初步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审核盖章后,在《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指导意见》(京政农发〔2023〕49号)补贴基础上,区级再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40%,空气源热泵类产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0.6万元/户,其他“煤改电”设备及“煤改气”设备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0.36万元/户。
(三)补贴要求
1.住户购买的清洁取暖设备必须本户使用,不得借户购买,户主及户内家庭成员不得重复享受补贴政策。购买的设备性能指标低于市级要求的,不可享受财政补贴资金。
2.原“煤改电”、“煤改气”住户延续原有改造模式,有效发挥已建线路和管网作用。“煤改电”取暖设备运行所需线路改造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费用由住户自行承担。“煤改气”取暖设备运行时,需进行燃气管网改造时,须向燃气公司申请,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实施,费用由住户自行承担,并确保使用安全。如住户私自改装线路,挪移设备,发生安全问题,由住户自行承担后果。
3.高效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严格审核住户实际需求,对无人居住、转移过冬等无供暖需求的住户,由乡镇、街道核实后暂缓实施,待有实际需求后,政策期内再予申请。
4.各乡镇、街道对原“煤改电”设备已到运行使用年限但不更新的住户做好台账管理,每年采暖季期间组织人员进行重点巡检。“煤改气”设备如达到国家规定(《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的判废期限后,应进行更新,并不再享受长效管护补贴政策。
5.设备更新后10年内不得再次享受更新补贴政策。